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对所属子公司新材料有限公司的 债权催收风险代理项目进行招标,诚邀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前来投标。现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布(具体信息附后),诚邀具有资信的单位前来投标。报名时间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30日。
联系方式:
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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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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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对所属子公司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催收风险代理项目 进行招标,诚邀具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前来投标。具体条款如下:
一、招标方式及项目说明:
本次债权催收账款共计:3621397.5元。债权催收详情分别为:义乌市东亮玩具有限公司欠款:15005元;金华蓝博电子有限公司欠款:133000元;金华市博美电子有限公司欠款:823495元,业务止于2016.5月;浙江闪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651030元,业务止于2015.9月;东莞市倍嘉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欠款:804210元,业务止于2014.6月;广州市耐力王电池有限公司欠款:194857.5元;业务止于2013.12月。该六家单位的债权催收不分难易,风险代理费实行统一标准打包制,限高不限低,限高最高不超过催收账款总金额的27%。代理方自行承担清收资金,即代理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差旅费、查询费、资料费及公关协调费用等。由代理方垫付的应由债务单位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依据法院判决,该笔应收债权回款后,代理方可凭支付发票请求公司优先支付其垫付资金,支付比例:按债权回收额与债务单位所欠款总额比例确定。
二、 风险代理费付款方式:
1. 律师代理费根据回收现金(含本金和利息)净值的比例提取。
2. 律师代理费于现金到达公司指定账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付至代理方账号(代理方至少须提前5个工作日将律师收费增值税专票交付公司)
3. 代理方负责债权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直至本案终结。
4.、该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在该合同未履行完毕前,该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投标要求:
1.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
1.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或律师事务所。
1.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2. 投标报价:
按本招标书的《开标一览表》要求报价,投标报价以人民币结算。
3. 参与投标单位需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3.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3 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或《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4. 投标书的签署和密封:
4.1 投标书所含资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签名与报名时所提供的资料不符者视为无效报价。
4.2投标书中报价部分请单独包装,封口处封条,在包装上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提供一式三份。
5. 投标截止日期: 2017 年 8 月 1 日上午9:00前
开标时间暂定: 2017年 8 月 1 日上午9:30
开标地点: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招投标会议室
四、 招标及评标方式和方法
1.本次招标,采取一次性密封报价。
2.招标方将根据投标方的报价、工作业绩及售后服务进行综合评价,以最低价确定预中标单位。
3.评标过程保密,严禁泄露标的,以其他名义投标、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五、附则
1.该项目须缴纳30000元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专户户名:水口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账号:1905037009022100585,开户行:湖南省衡阳市工行水口山支行)。
2、投标方请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投标保证金以公对公方式汇入指定账户,将取消投标资格。
3.中标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中标方不签订代理合同,将取消此次中标资格。
本标书解释权属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办公室。